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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灌溉上海房产继承,缔造上海大驰将来
发布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4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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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通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的不断创新和运用,努力创建业内更加高品质的服务。上海大驰在任重道远的前进征途上,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及合作伙伴与我们一起携手同进,共创辉煌。延伸拓展详情介绍:房产继承一直都是继承中十分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话题,由于房产纠纷问题亲人之间甚至会对簿公堂。而这些纠纷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不了解引起的。通过对过去接触到的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详细总结,我们发现很多相似之处。接下来就介绍上海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在实务经验中,当事人容易产生的九大思维误区。一.继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把房屋当作子女个人的遗产。上海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提到继承法第36条有相关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分出他人财产。二.把对公房屋的承租权当做遗产继承。在过去事业单位会提供公房给到员工,员工子女是没有权利继承该房的。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指出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一方的合法遗留财产。公房是事业单位的财产被继承人只是再生前有使用它的权利,公房并不是他的财产是不能当做遗产来继承的。三.把继承开始前已经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当作遗产来继承。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将房屋赠予他人,子女仍要求继承。四.登记有夫妻两人姓名的房屋,在其中一人去世后,没有过户登记,认为房子属于生存者一人。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如果生存者要以个人的名义出售房屋,那么过户会受到阻碍。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把姓名改为一人需要继承和过户。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指出继子女和养子女的这两种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六.认为同居多年享有配偶继承权。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指出,同居的一方是不能作为继承人的,但是他可以享有作为一个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互助而产生的权利。七.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指出遗嘱上制定给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财产。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九.认为未出生的孩子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以上就是国内资深的上海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对过去案例总结得出的九大误区。通过对这九大误区的了解不难发现很多误区是来源于对法律细节的不了解。所以我们更建议当遇到房产继承问题的时候及时的咨询专业的上海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寻求专业知识、法律程序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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